金钱的诱惑
开空壳公司分来千万元利润,低价供气换来超低折扣买房。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奥”)原董事长李志荣等人受贿案。李志荣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李志荣在法庭上否认涉嫌受贿,坚称前述指控均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并反复强调自己对众多披露的案情并不知情。曾为李志荣左右手的吴世忠则在法庭上反戈称李志荣主导了收受好处的过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指控
利用职务便利 凭空获巨额分成
作为东莞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东莞新奥成立于2003年,由东莞市政府与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经过10年时间,东莞新奥已发展铺设高压燃气管网160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1200多公里,管道供气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日,全市城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已初步形成。
此次李志荣所涉及的主要受贿指控便与全市供气管网的建设存在关联。按照李志荣的说法,2007年,全市供气管网建设在当时碰到巨大挑战,一方面,彼时东莞存在七八家公司同时承接各镇街供气管网建设工程,但因各家公司的质量参差不齐,不时出现层层发包、包工头欠薪跑路、承接公司资金链断裂、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管网建设进度;另一方面,东莞与供应澳洲气源的深圳大鹏公司已签有“照付不议”协议,也就是说,即便东莞的管网建设未能如期完工通气,东莞新奥每年照样要向深圳大鹏公司支付供气款。
“当时两难的境地让东莞新奥的管理层都很着急。”李志荣说,当时,河北一家燃气热力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为承揽东莞新奥的管网建设工程,通过时任东莞新奥董事吴世忠向其提议共同成立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承揽东莞新奥的管网建设工程。李志荣表示同意,并安排吴世忠负责相关事宜。
起诉书披露,为掩人耳目,李志荣、吴世忠等人先是以隐名参股的形式成立东莞德溢公司(其中李志荣、吴世忠占股55%),随后再以该公司及河北×公司的名义共同入股成立东莞新德公司。其中,河北X公司持股50%,东莞德溢持股39%。
经过李志荣等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从中协调帮忙各种事务,新德公司成立后,顺利承揽到东莞新奥的管网建设等常规工程项目。但由于缺乏相关施工资质,新德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河北×公司的东莞分公司,而名义上新德公司则向对方提供所谓协调服务。
起诉书认为,借助上述空壳公司,李志荣、吴世忠凭空从工程利润中分成。经侦查人员统计,2009年至2012年期间,河北×公司以利润分红款名义先后送给李志荣、吴世忠等人共计18644626元,其中,李志荣分得660多万元,吴世忠分得493万元。
■自辩
一人坚称无罪 一人认错
面对有关其开空壳公司受贿的指控,昨日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志荣表现出一脸困惑,已经63岁的他有点耳背,特意让检察官重复部分指控内容,以确定自己没有听错。
“我想着自己快到退休年龄了,想找点寄托,让自己多年的经验发挥余热,为东莞天然气事业作贡献,怎么从公司获得利润分成就成了受贿呢?”李志荣辩称,其与吴世忠等人合办新德公司为了改变当时供气管网建设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借助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本地人脉以及河北×公司的工程技术,加快推进东莞天然气供应全市“一张网”建设。
当检察官追问其如何看待从中获得巨额收入的行为时,李志荣坚持认为,这些巨额收入系自己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分成,并不属于受贿。
不过,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吴世忠则对此持不同意见。吴世忠说,自己不太懂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并不确定,不过他意识到自己利用空壳公司获得巨额分红应该是违法的,毕竟自己作为东莞新奥公司中的一员,不应该利用职务便利在外面经营其他公司承揽自家公司的业务。
李志荣早年曾担任过东莞基层政府单位要职,1996年,李志荣从时任东莞茶山镇镇长一职调动至东莞市燃料工业总公司任职,随后才兼任东莞新奥董事长。在李志荣看来,其调任至市燃料工业总公司后已不再享受级别待遇,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受贿罪适用对象。
针对这一说法,检察官现场展示李志荣在调任市燃料工业总公司后仍旧享受相关公务员级别待遇的证据进行反驳。
以明显超低价买房涉利益交换
为小巴公司享受低价供气打开方便之门,随后通过买房获得超低折扣获利是此案牵出的另一宗涉贿案件。
2009年,东莞一家大型本土房地产公司顺利中标东莞核心城区200辆小巴的经营权,随后投资成立东莞市小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巴公司”)。
小巴公司运营需要大量使用车用天然气,而彼时,东莞车用天然气价格为4.2元/立方米,该房地产公司认为用气成本过高。据起诉书披露,为降低运营成本,该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找到李志荣,希望按照居民用气3.6元/立方米的低价向小巴公司供应车用天然气,并承诺给予好处,李志荣同意,双方随后就此签订长达10年的供销合同。
2011年1月,李志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该房地产集团旗下楼盘“某某湾畔”购买13栋20号、21号两套房产,获得额外优惠分别是1404683.8元和1631767.4元。同年12月,李志荣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5.5折)在该房地产集团旗下楼盘“某某峰景”购买下15幢3002房,获得额外优惠3331561.1元。
“上述额外优惠均系贿赂,共计6368012.3元。”检察机关认为,李志荣、吴世忠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
■作证
曾经的利益同盟现场反戈
“给小巴公司优惠价格是公司管理层集体决定的,是公事公办,而我买房享受低折扣优惠是另一码事,双方你情我愿,又有什么问题。”与开公司获得巨额利润分成类似,李志荣一直在极力撇清自己买房的行为与小巴公司获得低价供气不存在任何关联。
李志荣解释说,小巴公司之所以能够以居民用气价格获得低价供气,主要是因为当时东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给他打过招呼,称该项目涉及民生,希望给予照顾,其与东莞新奥管理层经过多次讨论后,考虑到其属于民生项目,且是公司的长期用户,决定给予居民用气价格,属于公事公办。
对于自己买房明显低于市场价一事,李志荣辩称,自己在第一次买房时并没有打过电话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要求打折,而是在吴世忠的介绍下前往买房的,买房手续都是吴世忠负责安排,自己对买房获得折扣一事并不知情。
李志荣承认,在第二次买房期间,其曾主动要求与陈某会面,提出要多套房子退休养老,希望对方给予折扣优惠。尽管如此,李志荣始终认为,其是在小巴公司供气合同签订数年之后才去买房,买房与低价供气并无利益关系。
不过李志荣的说法随后便遭到曾经的左右手——吴世忠的当庭反戈。按照吴世忠的说法,李志荣第一次买房时确实由其负责经办,但实际上是李志荣先行打电话与陈某商谈好优惠价格后,方交代其去办理,其也不知道具体享受的折扣优惠是多少。
至于第二次买房,吴世忠表示,他跟李志荣各买了一套,分别享受6.5折和5.5折的超低折扣优惠,相关购房款部分由上述公司利润分成中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