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强化我市对党政正职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应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由市(区)委全委会(党工委会)或市(区)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对任职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条 实行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推荐人选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 个别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市直各单位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第六条 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第七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党政正职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责任。
第八条 对在民主推荐和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免职降职。
第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市直各单位、各区党(工)委(党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依照《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进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党政正职在议事中应末位表态。
第十条 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行使否决权。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分管职责,主动接受党政正职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班子成员中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领导班子分工情况送组织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工作部门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职责范围内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项,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和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处理以及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等事项,依法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核条件、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报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借请示上级之名规避责任,尤其不得将以下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政府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标段划分、确定政府采购特定条件的具体个案。
(二)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的具体个案。
(三)确定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企业的具体个案。
(四)其他属于本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个案。
确因事权不明等特殊情况需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必须由相应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认定,报分管副市长(副区长、副主任)审批并经市长(区长、主任)同意后方可列入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议题。
违反本条规定作出决策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应对上会议定事项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以下事项提交党(工)委(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行政领导办公会等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巧立名目,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任用规定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项。
(四)违反办理标准和程序,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直接发包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将不是应急工程的项目拖延为应急工程,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对不得列入会议决策的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决策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在发现党政正职违反党纪政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警示和提醒;对信访反映其与请托人有私下交往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打招呼"教育。
第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在印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市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备案。对社会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等行政审批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公开或公示,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党政正职应切实贯彻落实《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强化监管责任。对于职责范围内出现《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各区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确保贯彻落实。党政正职和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法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各单位、各区及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市(区)委、市(区)政府有关工作规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