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3:
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的过程。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效果,促进各部门、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在后续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组织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后续审计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和由于纠正措施未能达到控制目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内容有:
(一) 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仍然存在;
(三)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审计发现的问题继续存在;
(四)没有采纳审计建议的理由;
(五)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审计有无漏审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后续审计可采取日常审查方式、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
(一)日常审查方式是指审计机构设专人负责后续审计工作,随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所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采纳程度及其效果;
(二)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结论送达被审单位一个月后或按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实施后续审计并将此纳入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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