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月22日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监督、评价我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室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规定及科研合同、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级、部省级、省厅级、市级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我校承担的横向及校级拨款科研(含教研)经费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经费来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二)学校自行安排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监察审计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的重要性,申请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立项。
已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校内相应的经费主管部门向监察审计室出具审计委托书。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委托书,展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或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已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直接实施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科研项目批复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2.项目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
3.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4.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按预算(或合同)要求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等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8.科研经费项目实施完成后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成果及效益。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2.经科研处、计财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的,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其复印件);
4.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
5.特殊情况下,应提供有相关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8.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5-8项资料,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被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同意支付审计费用承诺单。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决算报表报学校计财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室,相关财务资料可由计财处提供。
2.监察审计室收到资料后,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3.监察审计室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经费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审计意见;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应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4.监察审计室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进行签章。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监察审计室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根据前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当安排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生效,如需调整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计划,须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2.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监察审计室需及时告知科研处、计财处、相关院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要组织上述部门和个人召开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时限和要求。
3.审计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并抄送该项目的校内相关主管单位和计财处。
4.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相关院系或单位以及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监察审计室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通报科研处、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6.监察审计室自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征求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院系意见。监察审计室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7.监察审计室向科研处、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经费专项审计由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
(二)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学校的安排,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同意审计费用在被审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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