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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 2016-03-01    点击量: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1993年创建,是国内最早独立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之一。2000 年、2004年原深圳市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卫生学校分别并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首批立项建设院校,2009年学校顺利通过验收成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建校以来,依托珠三角产业发展,秉承深圳特区改革创新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着力推行“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的办学模式和“文化育人、复合育人、协同育人”系统改革,致力于培养“德业并进、学思并举、脑手并用”的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立足深圳、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开放式、创新型、国际化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Shenzhen Polytechnic,缩略名为:SZPT;中文网址:http://www.szpt.edu.cn;英文网址:http://english.szp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2190号。

学校设五个校区,其中西丽湖校区、留仙洞校区、官龙山校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华侨城校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凤凰山校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学府路东端。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行政主管部门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业务指导部门是深圳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指导(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应用型人才支撑。

第八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走高职路,举创新旗,打实力牌,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文化育人、复合育人、协同育人”系统改革,培养“德业并进、学思并举、脑手并用”的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以举办专科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科与应用本科和专业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条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招生比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办学条件,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动态优化设置专业,全面建设“主干专业+拓展专业”的复合式专业平台,形成技术应用类、管理服务类、创意设计类、应用外语类、医学技术类五大专业布局。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建设以“专业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项目课程”“专业课程+创业课程”和“文科课程+理工课程”为主的复合课程平台,建立与完善教学运行与管理的条件和制度保障体系。推行“政校行企”多元参与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五条 秉承“德业并进,自强不息”的大学精神,创新书院、志愿者之校等育人载体,弘扬中外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时代特色、城市特色和校本特色,彰显民族精神,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瞄准世界一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发、师资建设等方面,大力推进国际与跨境合作。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及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员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对学校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多元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事务进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派协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校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学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执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依法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制定招生方案,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对外代表学校;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确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校长或主持人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对于必须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就学校与学术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或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评议新设立或撤销合并的校级科研平台和团队,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议学校自主设立各类重要的学术、科研资助计划, 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六)评议学校各类科研业绩成果水平和奖励等级, 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七)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十)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和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职务委员、非职务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实行任命制,由校长、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各二级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担任;非职务委员及校外委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每期三年。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多种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公务管理、办学经费筹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学生(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变更、撤销,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二级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实训(验)室、工业训练中心等二级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二级教学研究机构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探索建立书院制学生工作管理的新模式,重点实施寓教育于生活的文化育人理念,深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和全人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实践与创新能力、团队精神以及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团体、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等证书或证明,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者之校”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成立深圳市深职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教育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接受和管理社会公益捐赠。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德业并进 自强不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以红色为主调,图案中“1993”是学校创立首届招生年代,中心三角形以深圳市市花勒杜鹃的基本形态变化而来,围合向心的“ T ”字,含英文 Technology (技术)与团结协作之意,中文校名与英译校名放在外围,饰以圆弧。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为公历4月28日。

第六十四条 遵照有关法律对校训、校徽等学校标识申请商标保护,依法对学校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

章程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